【信用南宫】南宫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邢台市应急管理局“信用邢台”网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的通知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转发《邢台市应急管理局“信用邢台”网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的通知
局各科室、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现将邢台市应急管理局《“信用邢台”网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信用邢台”网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邢台”网站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对已在“信用邢台”网站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被处罚人通过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依照本指南进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第三条 “信用邢台”网站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分为以下二类: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是指警告、罚款等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1.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请“信用邢台”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信息不属于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已届满最短公示期。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邢台”网站已公示三个月。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修复,公示三年。
第六条 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修复,须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原件
须由行政相对人(下称“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用修复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原件(加盖公章);
4.经办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缴罚款收据等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通过我局实施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的按照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向我局相关科室申请,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
2.审核受理:对信用修复申请主体、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决定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及时作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送达申请人,并将信用修复材料转报市信用办(“信用邢台”网站)。
4.市信用办(“信用邢台”网站)核实我局报送情况后将及时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第八条 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或者市信用办(“信用邢台”网站)转交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企业修复一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可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通过市信用办现场申请修复或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功能,自主申请修复。具体操作可登陆“信用中国”站查阅。
我局原则支持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功能,自主申请修复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我局将及时联系市信用办(“信用邢台”网站)撤销信用修复结果,将其纳入信用修复失信名单并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信用邢台”网站对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提供资料等有新规定的,以“信用邢台”网站公布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指南由邢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
2.信用修复授权委托书
3.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