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邢文广旅字〔2019〕38号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照执行。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4月24日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和河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广发〔2019〕47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并以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名义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局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及时清理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意见”、“通知”等名称,但不得称“法”或者“条例”。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清晰、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内容按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条以下可分款、项、目。款以自然段划分,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序号。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局政策法制科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报送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局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合法。
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2.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3.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4.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5.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适当、合理、可行;
(五)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领导指定主办科室,其他相关科室协办,或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前,要对必要性、可行性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日。
主办科室应当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研究处理,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两部分。各科室报送规范性文件时,须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以情况报告形式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批转政策法制科,由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报送办公室的材料应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三)征求意见的汇总、协调处理情况;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政策法制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出具内容合法的意见;
(二)经审核,部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或者相关处室意见分岐较大的,出具建议修改的意见,由主办科室修改或与相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送审;
(三)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出具不合法或重新起草后报送审查的意见。
第十四条 政策法制科会同局法律顾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审核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主办科室提交局务会议或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局机关公文办理程序办理。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局务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
经局务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未通过的送审稿,由主办科室按规定程序经过修改后,上报局务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局务会议或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但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由主办科室修改,送政策法制科审核后,报局领导签署印发。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局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印发。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例如编号为“邢文广旅规〔2×××〕××号”。
第十六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局文件形式发布。主办科室要及时将范性文件印发稿,报送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政策法制科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主办科室需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政策法制科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四份,以及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6个月后,主办科室要对文件的执行效果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或继续实施的评估意见,报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送交政策法制科备案。
第十九条 政策法制科负责组织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评估清理,提出废止、修改或继续实施的意见,经政策法制科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批准。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主办科室要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或继续实施的结果意见,以文件目录形式报送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内容合法、仍然适用的,予以保留;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5年;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订或者重新制定;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替代,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予以宣布失效。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未报送政策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擅自发布实施,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需经政策法规科审核的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