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法人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人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鼓励法人重塑信用,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 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4 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符合规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 依申请获准停止失信记录公示和使用,维护和重塑信用的行为。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信用修复机构对法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生效判决,形成失信记录,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法人数据库予以记录。存在失信记录的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等法人,就在公示期内或可查询的失信信息,向信用修复机构提交撤销失信记录公示或缩短公示信息使用期限
的申请,信用修复机构依法受理信用修复申请。
第三条 邢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信用修复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信用修复实行市级初审、省级复审、国家终审的三级审核制度,省市级信用修复机构与国家信用修复机构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协同修复,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级信用修复机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健全本级信用修复制度,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相关失信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方式和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
第四条 信用修复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审慎、自主自新、保护权益,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由对信用主体做出失信认定(行政处罚)的部门对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进行依法认定。
第二章 信用修复对象
第五条 失信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信用修复对象,按行为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三类。
第六条 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一至三年。一般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严重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之日起, 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对特定严重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移出之日起满一年的,其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
不再对外公示。
第七条 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九条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
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十条 信用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修复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修复)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三)向信用修复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四)承诺所提供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信用修复:
(一)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且公示时间未满六个月的;
(二)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且公示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三)信用修复完成后,一年内再产生同类失信行为的;
(四)有多个或多类待修复失信信息的,逐一申请修复;
(五)依法依规暂不适宜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第十二条 鼓励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
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自主修复应具有时效性,需本人自愿,其内容和失信行为的对应关系和修复程度,可通过制定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目录予以规定。
对失信程度较轻、负面影响较小的行为,信用主体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志愿服务或义工、从事慈善捐助或社会公益事业等方式修复信用,待完成任务或履行责任后,向认定部门(单位)一并提交佐证材料申请修复。认定部门(单位)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市级以上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修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等)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等)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就失信行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书原件(信用修复意见栏加盖公章)。
(六)信用修复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或必要的佐证材料。此外,严重失信行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还需提供:
(七)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八)信用服务机构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通过信用中国(邢台)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的,失信主体需按照要求在线提交以上材料电子扫描件。
第十四条 信用修复机构优先处理线上修复申请,初审复审各限时 3 天办结。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一)提出修复申请。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 1、《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 2、
《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 3),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登记证照、缴纳罚款单据等证明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实,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线上提交电子扫描件)。
(二)受理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准确,当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
申请人需重新补正的材料。
(三)提出审核意见。信用修复机构审查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材料,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修复的
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根据申请人自主自新修复情况,于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修复(《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 2)。
(四)失信修复处理。若申请和行政处罚都符合修复要求, 本级修复机构审核通过该修复申请,并提交上级审核;若申请材料不全面或存在疑问,该修复申请被退回补充完善材料,由初审机构和失信人定部门进行核实;若申请或行政处罚不符合要求, 按照条件不符、终止修复处理,该失信修复申请审核流程办结。
失信主体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提交材料经国家信用修复机构终审通过后,从信用中国网站撤下公示。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应对该信息明确标识,以免影响其公示处理、联合奖惩与查询使用。“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信用修复完成后,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和“双公示”对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失信认定部门)、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修复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是法人信用修复的参与主体,要明确各方职责权限,建立协调机制,为信用主体出具意见证明、修复判定、处理异议等提供便利服务,降低
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充分保障信用主体失信信息和信用修复知情权和异议权。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修复等情况,通过查询或公示等途径,了解自身或经授权查询相关主体信用信息;对信用修复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 信用主体有权提出信用异议申诉,经失信认定部门核实后可更正公示信息,修复结果及时告知并网上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信用修复承诺制度。信用主体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时,必须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失信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不履行信用承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作出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失信主体信用修复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将纳入法人、自然人信用记录,录入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 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在信用中国(邢台)等网站公示, 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修复跟踪制度。跟踪反馈信用修复对象信用行为,信用修复期间和信用修复成功后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加重失信等级,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允许修复, 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多次发生将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建立信用修复档案记录。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失信信息修复档案和记录,建立信用修复
台账,将申请表、决定书、承诺书、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编号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失信认定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认定信用修复且未及时纠正的,由同级信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恶劣影响,情节极其严重的, 将责任人直接移交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操作不当造成修复失当的,由信用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提供有误信息导致信用主体受到联合惩戒或合法权益受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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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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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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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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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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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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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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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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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事实(含失信记录标题、相关决定书文号及处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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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 情况(可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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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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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失信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中记录。
2. 承诺本次信用修复期间及成功后一年内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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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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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缴纳罚款单据等。
2.本表格可在“信用中国(邢台)”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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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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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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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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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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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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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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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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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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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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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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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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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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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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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事实及处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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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机构修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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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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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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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满足修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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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经审查不满足修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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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纠正情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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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信用修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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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存档,不再公示
□同意信用修复,该记录使用有效期缩短至 年 月 日
□不同意信用修复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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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修复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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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意见: 省级意见: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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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格可在“信用中国(邢台)”网站下载。(平台升级)
2. 《邢台市法人信用修复办法》可在“信用中国(邢台)”网站下载。
3. 市级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级信用主管部门作出复审,并在本决定书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信用中国(邢台)网站:
我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于 年 月 日 , 被 市 县(市、区) 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我单位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 并依法依规及时、全面接受处罚。现提请对该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的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规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全面接受了处罚;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媒体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理解《邢台市法人信用修复办法》各项条款。若未遵守承诺内容, 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惩戒,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法人代表人: (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信用修复处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