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农业农村局农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3/20 [字体:] 来源:沙河市农业农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屠宰企业等)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主体(重点是生产经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以下简称“市场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是指沙河市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参照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良好守信行为和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将其列入“红黑名单”,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具体分为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第 本办法所称守信“红名单”管理,是指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场经营主体及有关的守信情况进行公布。

 本办法所称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管理过程中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约或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接受行政处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经营主体及有关的失信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章 “红黑名单”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四)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的认定标准

连续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场经营主体,列入守信“红名单”:

1、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表彰奖励的;

  2. 注册商标被列为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

  3. 产品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

  4. 被评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以上“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示范点”、“最佳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5.其他应当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条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名单”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场经营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

  1. 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

  2. 在同一年度内的农产品和农资质量抽检中,连续2次及以上或累计3次及以上因限制使用农兽药超标判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3. 一年内因生产、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被行政处罚或立案查处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

  4. 违规出售、收购、加工、贩运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或在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注水或非法注入其他物质的;

  5. 因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发生重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6.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情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对我市市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7.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农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8. 未取得有关行政许可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经行政执法部门警示后拒不改正的;

  9.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或伪造证照、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等重要文件的;

  10. 经警示后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

  11.同一个法人注册同行业(类型)合作社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12.农机生产销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被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

  13.骗取惠农补贴资金的;

  14.其他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条件。

第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名单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三章 “红黑名单”拟定、公示、报送和发布

  第十一条 “红名单拟定、公示、报送和发布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红黑名单”拟定根据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每半年对我市纳入考核体系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资经营门店进行评价,拟定“红名单”和“黑名单” 并与市信用办联系对我市各领域信用“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失信“黑名单”主体不被列入守信“红名单”。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示。将初步拟定名单在沙河市市人民政府网站、“信用邢台”网站和以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七日。

  (四)信息公布。初步拟定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沙河市人民政府网站、“信用邢台”网站和以其他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五)信息报送。每月月底按时向市信用办报送“红名单”信息,确保名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  激励及惩戒

第十  对列入“红名单”企业,在各类农业项目扶持、资金补助、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  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业人员,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取消其申报各类农业项目扶持、资金补助、评优评先等资格;实施重点监控,加大监督检查、抽样检测力度,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  “红黑名单”管理期为1年,有效期满自动退出,有效期以公布之日为准。“红黑名单”的退出情况应及时对社会公示。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  黑名单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或参加县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  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修复申请。

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修复认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核查结果在5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处理决定书》,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报送市信用办备案,并进行修复处理

  

第六章 名单退出

第十七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退出:

   (一) 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自动退出的。

第十八条  “黑名单”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农业农村局同意的,最短公示期满可退出

(三)“黑名单”有效期满自动退出的。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沙河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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