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时间:2020/04/08 [字体:] 来源:

 

邢台市法律服务行业

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根据我局法律服务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性质的实际,参照我市信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信用等级采取实行动态评价。

(一)A级为诚信模范等级

B级为较诚信等级;

C级为诚信警示等级

D级为不诚信等级

第三条  等级默认B级,在此基础上进行信用信息上下浮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信用自然进入信用等级C级。

(一)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受到司法处罚的;

(三)被吊销从业许可证或撤销从业资格;

(四)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

(五)其它应予以从重惩戒的情况。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经常提醒督促,劝其认识并停止失信行为进而进行整改,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本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由分管副局长或长对本人进行约谈,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失信人员在接到信用提醒或约谈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为C级。

信用等级被评价或自然进入诚信C级的,在评价有效期内又发生信用问题的,信用等级自然进入D等级

为形成“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氛围,对拥有信用A级等级评价的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职称评聘、资格认定等活动中,信用等级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二)在进行人员评先评优时,信用等级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三)在“信用邢台”或者司法系统内进行大力宣传表扬;

(四)在推荐业务时,信用等级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五)在推荐两代表一委员时,信用等级高的人员优先考虑;

(六)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的其他措施进行激励。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进行公示,限期整改;

(三)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四)取消资格认定资格;

(五)取消两代表一委员推荐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局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或司法领域公开其失信信息;

(三)撤销其以前相关荣誉称号;

(四)取消参与评优、评先的权利;

(五)建议上级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六)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从业资格;

(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表现予以肯定的,经本人和机构提出申请,可通过做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检查、接受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完成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级别为自然上一级,不可越级。信用修复后,应及时停止其失信记录,终止对其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不断完善司法行政领域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十二条 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不得利用信用信息牟利。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邢台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41日起施行。

 

邢台市司法局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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