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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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为加强盐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盐业信用监管,促进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信用等级划分
根据日常监管、社会举报及行政执法情况等综合方面内容,将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经营者信用等级划分为二级:
一是A级(合格)。严格遵守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经营者。
二是B级(不合格)。不遵守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经营者,即有失信记录的经营者。
二、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2、加强对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管理措施。
(二)将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经营者信用等级采用动态管理。每月将有失信记录的经营者,归集到市信用办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三、 本制度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