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供销社盐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时间:2020/04/09 [字体:] 来源:

盐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为加强盐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盐业信用监管,促进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本制度。

一、信用等级划分

根据日常监管、社会举报及行政执法情况等综合方面内容,将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经营者信用等级为二级:

一是A级(合格。严格遵守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经营者。

二是B级(不合格。不遵守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经营者,即有失信记录的经营者。

二、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

 1、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的重点对象。

 2、加强对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管理措施。

(二)将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经营者信用等级采用动态管理。每月将有失信记录的经营者,归集到市信用办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三、 本制度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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