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水务局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办法

时间:2020/04/10 [字体:] 来源:

邢台市水务局

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办法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方面政策、规章、标准制定及执行,指导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邢台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管,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工作,以及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管。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行为,强化履约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为水利建设提供可靠保证。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严禁增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第六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要认真履责,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不规范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健全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积极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级和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评标要素,合理体现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导向作用。

第八条:辖区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第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壁垒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保证金。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达不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严禁增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包合同,不得强行增加附加条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签署之日执行
 

                       邢台市水务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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