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柏乡县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
“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健全商务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商务领域行业企业主体管理,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兴商氛围,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守信“红名单”管理,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行业领域各类诚实守信经营主体,依法采取措施激励的制度和办法;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失信惩戒等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的制度和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领域展会主办、承办或执行企业、内外贸展会参展企业、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拍卖行业企业、汽车流通行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企业、贸易摩擦案件应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以及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申请出口名牌企业、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企业、重大招商活动参与企业等。
第三条 商务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确定、公开公正、及时准确、惩戒教育、适度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务主管部门对行业领域“红名单”、“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管理、修复、撤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领域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采集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信息,并于产生之日20日内,将有关数据录入相应数据库。
第六条 守信“红名单”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守信事由、列入依据等信息。
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失信事由、列入依据等信息。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并核实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其它违法失信行为的,将其列入守信“红名单”:
(一)展会主办、承办或执行企业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举办展会活动的。
2、受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县(市、区)政府等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
3、连续两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未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未有被查实的参展商或观众投诉、未发生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拍卖行业企业
1、遵守国家法律及行业管理制度。
2、重视企业自身建设,实施标准化管理,在全县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3、依法经营,规范化水平、经营业绩处于全县前列的。
4、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嘉奖表彰的。
(三)汽车流通行业企业
1、经营状况良好,遵纪守法,受到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表彰。
2、市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药品流通企业
被市级以上商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或在等级评定中评为优秀等次的。
(五)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
1、被市级以上商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通报表扬的。
2、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
(六)申请出口名牌企业
经营状况良好,遵纪守法,符合项目申请资格,并获得项目荣誉的。
内外贸展会参展企业
严格按照组委会规定执行,遵纪守法,并在展会上获得相关荣誉的。
(八)贸易摩擦案件应对企业
1、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知识产权调查等贸易摩擦案件并取得胜诉结果的关键企业。
2、积极参与行业无损害抗辩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九)重大招商活动参与企业
1、严格按照活动承办合同约定执行,并主动提供额外服务的。
2、主动采取创新举措,致使活动效果超出预期的。
(十)外商投资企业
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履行社会责任示范企业。
(十一)对外投资合作企业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突出,并被省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或境外投资企业协会评为省先进示范企业的。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并核实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展会主办、承办或执行企业
1、因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2、发生公共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3、扰乱、危害展览会行业秩序及健康发展环境的。
4、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危害的。
5、为吸引参展商、采购商及观众参加展会,对展会活动进行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危害的。
6、由于各种原因,如展会活动前后对参展企业承诺不兑现等,遭参展商或观众集体投诉的。由于不可抗拒或第三方过错等原因导致承诺不兑现情况除外。
7、拒不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8、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二)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直营店少于2家的。
2、未按照规定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3、特许人向被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在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的。
4、特许人通过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资格的。
5、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
1、通过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
2、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等有关规定,并应受到行政处罚的。
3、拒绝接受年度经营检查等行业监管的。
4、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违法行为的。
(四)拍卖行业企业
1、通过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拍卖业务许可的。
2、违反诚信经营原则,造成拍卖活动相对人重大损失的。
3、违反《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4、拒绝接受行业监管,不按规定报送监管要求信息和年度报告的。
5、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违法行为。
(五)汽车流通行业企业
1、通过材料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汽车流通企业经营资格的。
2、违反诚信经营原则,采用隐瞒信息、违反合同约定和欺骗等手段,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
3、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4、拒绝接受行业监管,不按规定报送监管信息的。
5、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违法行为的。
(六)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
1、连续6个月不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业务数据的。
2、在商务部门管辖范围内,涉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举报投诉三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
3、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法律法规,被商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
1、采取造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登记的。
2、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八)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企业
1、采取造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出口许可证书的。
2、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九)申请出口名牌企业
1、申请资料造假不实、存在欺骗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2、受到相关省级部门的严重处罚,并明确提出失信意见的。
3、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内外贸展会参展企业
1、采取造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参展资格的。
2、参展申报或实施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3、违反参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执行,擅自违反组委会纪律、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一)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企业
1、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的。
2、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第1号)的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二)重大招商活动参与企业
1、采取造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重大招商活动承办资格的。
2、承办招商活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3、违反承办协议,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执行,擅自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的。
4、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
3、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
4、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
5、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6、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信息联合报告的。
7、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四)对外投资合作企业
1、境外投资企业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相关规定,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损失重大的。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相关规定,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损失重大的。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有关规定,拒不改正,影响恶劣,损失重大的。
4、有其他违法情况,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
第九条 对拟认定为“红名单”的,作出认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有关专家、部门的意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拟被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各类举报和反映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反映属实的,取消列入“红名单”,情况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条 行业领域守信“红名单”信息通过“信用邢台”和商务主管部门官网等途径公布,一般公布期限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从网站公示的守信“红名单”撤除,转入后台数据库集中管理,永久保存。如在公布期间,发现并核实企业有严重失信或违法行为的,自核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红名单”中撤除,并将有关失信和违法行为记入商务主管部门官网平台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除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外,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审批、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协调,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激励,在行政审批、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和考虑。
第十二条 对拟认定为“黑名单”的,作出认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企业和生产经营者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作出认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邢台”、网站和商务主管部门官网等途径公布,公布期限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从“信用邢台”等网站公示的失信“黑名单”撤除,转入后台数据库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参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限制参与创先评优。
(五)发现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财政、税务、审批、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建立“黑名单”通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对涉及“黑名单”的予以限制。
第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柏乡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