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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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邢台市审计局
邢台市审计局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在行政管理、审计监督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查询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情形:(一)在审计监督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二)各类评优评先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信用记录和信息报告。审计监督中的信用信息查询,由项目实施审计组负责,审计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评优评先中的信用信息查询,由评比牵头科室负责,牵头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信用信息的查询方法。实施审计或评优评先时,应通过“信用邢台”等平台,主动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做到“一事一查”,做好工作记录并下载信用报告,列入审计工作底稿或评选资料。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结果应作为重点审计抽查或评优评先的依据。对审计监督中涉及企业或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审计监督力度。对拟评优评先的企业或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对评比标准从严审核或取消参评资格。
查询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信息主体的非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对经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主体的非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 查询和使用情况的报送。各科室应于每季度末前,填写“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具体反映本季度通过“信用邢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邢台)”等平台查询与使用信用信息的情况。统计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送法规科。
第六条 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其报送情况的考核。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及其报送情况列入各科室的年度工作考核。对各科室使用信用信息情况和报送情况实行半年度通报制度。对应查询未查询、应使用未使用、应报送未报送的行为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情况统计表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情况统计表
科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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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时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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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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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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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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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查询报告(以图标形式插入表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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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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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 科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