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2: | ||||
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 ||||
评价类别 | 分项 | 评价标准 | 加减分 | 备注 |
商务领域 | 合同信用 | 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 | -20 | |
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 -50 | |||
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行为 | -50 | |||
骗取贷款、出口退税以及非法集资、担保的行为 | -100 | |||
故意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等行为 | -100 | |||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 -100 | |||
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 -50 | |||
拒不支付工程款等的 | -30 |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6个月以内的 | -20 |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50 |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12个月以上的 | -100 | |||
银行借贷 | 有拖欠还贷记录的 | -20 | 每月为一周期 | |
民间借贷 | 有违约记录的 | -20 | ||
因非法集资、违法放贷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 -40 | |||
社会担保 | 有违约记录的 | -10 | ||
因未履行合约,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违约的 | -50 | |||
商务领域 | 债权债务 | 因未按时偿还债务,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承担责任的 | -30 | |
其它 | 其它在商务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50 | ||
社会管理领域 | 劳动保障 | 违法用工的 | -50 | |
社会保障 | 不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的 | -10 | ||
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2个月以内的 | -10 | |||
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30 | |||
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6个月以上的 | -50 | |||
涉税事项 | 有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 | -20 | ||
偷税、漏税、欠税数额较大的 | -50 | |||
偷税、漏税、欠税数额巨大的 | -100 | |||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 | -50 | |||
社会管理领域 | 涉税事项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 -50 | |
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被转为非正常的 | -100 | |||
未办理发票缴销手续被转为非正常户的 | -100 | |||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 -100 | |||
公共服务缴费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6个月以内 | -20 |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 -30 | |||
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公共服务费用12个月以上的 | -50 | |||
社会管理领域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年内未按规定缴纳的 | -20 | |
政府性基金 | 年内不按规定缴纳的 | -20 | ||
行业管理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 -30 |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 | -30 | |||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 -30 | |||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 -30 |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 -30 | |||
侵犯知识产权的 | -30 | |||
企业管理 | 服务质量差受到客户投诉属实的 | -10 | ||
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等的 | -30 | |||
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 | -30 | |||
乱收费、乱涨价等的 | -50 | |||
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 | -50 | |||
社会管理领域 | 诚信建设 | 信用评价为D级市场主体从业人员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占全部人员达到5%及以上的 | -30 | |
其它 |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50 | ||
政务领域 | 行政管理 | 未经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等的活动的 | -50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的 | -60 | |||
未通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 | -20 |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等的,或挂靠、出借、出让企业资质等的 | -50 | |||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50 | |||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不达标的 | -50 | |||
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 | -50 | |||
经确认危害交易安全的 | -40 | |||
政务领域 | 行政处罚 (公安) |
处警告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一千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50 | |||
处三万元以上(不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行政处罚 (消防) |
处警告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一万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政务领域 | 行政处罚 (消防)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50 | |||
处五万元以上(不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行政处罚 | 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 | -10 | ||
被处以低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被处以较重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 |||
被处以高限罚款行政处罚的 | -50 | |||
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 -80 | |||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行政处罚决定的 | -50 | |||
行政执行 | 被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30 |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 | -30 | |||
被责令改正、责令关闭、责令停工、责令清除、限期履行等的 | -1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的 | -50 | |||
不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 -50 | |||
事故事件 | 发生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的 | -10至50 | ||
社会诚信 | 未按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积雪等城镇容貌环境卫生工作,以及不配合综合整治等的 | -10 | ||
政务领域 | 社会诚信 | 不履行包扶贫困村承诺,包村投入为零的 | -10 | |
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时,不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 -20 |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假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的 | -30 | |||
暴力抗法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 | -100 | ||
其它 | 其它在政务领域失信的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100 | ||
司法领域 | 民事诉讼 | 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50 | |
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的 | -50 | |||
刑事诉讼 |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构成犯罪的 | -100 | ||
法律执行 | 不按规定申报财产的 | -20 | ||
通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 | -50 | |||
司法协助 | 违反规定,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的 | -100 | ||
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 -50 | |||
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 -50 | |||
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 -50 | |||
诉讼秩序 |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20 | ||
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的 | -100 | |||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50 | |||
司法领域 | 诉讼秩序 |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100 |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100 | |||
其它 | 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10至100 | ||
加分信息 | 招商引资 | 招商引资工业、商业投资达到1000—5000万元、农业达到500—2000万元的 | 20 | |
招商引资工业、商业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 50 | |||
社会公益 | 参与包村扶贫、捐资助学等社会公益公德事业,有关部门认定有记录的 | 50 | ||
慈善捐助(年度内累加或折算) | 捐款一万元至十万元(含)的 | 5 | ||
捐款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含)的 | 10 | |||
捐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含)的 | 20 | |||
捐款五百万元以上的 | 50 | |||
加分信息 | 诚信经营 | 拥有市场监管、税务、安监、住建、交通、国土、水利、环保、人社、食品药品监督、林业、价格、金融等部门在市场流通、税费缴纳、报关通关、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商品价格、信贷融资等领域高等级信用类别的 | 10 | |
获得地级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有关荣誉称号的 | 20 | |||
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有关荣誉称号的 | 50 | |||
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有关荣誉称号的 | 100 | |||
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的 | 50 | |||
加分信息 | 诚信经营 | 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 | 100 | |
获得邢台市级质量奖项或被评为地市级名牌产品的 | 10 | |||
获得省部级质量奖项或被评为省部级名牌产品等的 | 30 | |||
获得国家级质量奖项、被评为国家级名牌产品的 | 50 | |||
诚信典型 | 被树立为威县县级级诚信典型的 | 30 | ||
表彰奖励 | 受到威县县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 5 | ||
受到邢台市部门级表彰奖励的 | 10 | |||
受到县市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 30 | |||
受到地市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 | 50 | |||
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 70 | |||
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 100 | |||
诚信建设 | 信用评价为AAA级市场主体从业人员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占全部人员达到95%及以上的 | 30 | ||
其它 | 有其它应当予以奖励的,视情节加分 | +10至100 |